試論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及法律適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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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及法律適用,全文約3200字 論述翔實(內容摘要)新刑法補充規(guī)定了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財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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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及法律適用
全文約3200字 論述翔實
(內容摘要)新刑法補充規(guī)定了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財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重點打擊。搶奪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表現(xiàn)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一般理解為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備,公然奪取其財物。
上述兩罪的共同點是: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都侵犯財產(chǎn)所有權。兩者的區(qū)別在于: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物所有權,還侵犯人身權利,其脅迫手段是當面以暴力相威脅,如遇抵抗力立即施以暴力;搶奪罪不侵犯人身權利。2、犯罪手段不同。搶奪罪通常是乘人不備,公然不施用暴力。如果以暴力劫財,則構成搶劫罪。3、對財物數(shù)額要求不同,由于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刑法沒有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財物數(shù)額,但對搶奪罪,則是規(guī)定以侵犯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為必要條件。
〔關鍵詞〕搶奪罪 搶劫罪 攜帶兇器 轉化條件 法律適用
1997年《刑法》補充規(guī)定了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以搶劫罪論處)。該規(guī)定在刑法修訂時曾引起法學界強烈的爭論,但終于規(guī)定在刑法之中。立法者的意見是,攜帶兇器搶奪較一般單純的搶奪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如此規(guī)定可達到從重打擊之效。如在修訂過程中有人所擔心的該項較籠統(tǒng)的規(guī)定對司法實踐已造成一定的混亂,反映較突出的有“兇器”范圍難以界定,“攜帶”的認定標準不易掌握,還有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條處罰可能導致的輕罪重罰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等待解決。
部分參考文獻
[2] 陳興良等著 《刑法疏議》 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440-441頁 434-436頁 439-440頁
[3] 高格著 《刑法學》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572-582頁
[4] 劉家琛等著 《刑法(分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中)》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1619-1638頁 1687-1691頁
[5] 郝興旺著 《刑法》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398-406頁
全文約3200字 論述翔實
(內容摘要)新刑法補充規(guī)定了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財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重點打擊。搶奪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表現(xiàn)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一般理解為行為人當著公私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備,公然奪取其財物。
上述兩罪的共同點是: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都侵犯財產(chǎn)所有權。兩者的區(qū)別在于: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物所有權,還侵犯人身權利,其脅迫手段是當面以暴力相威脅,如遇抵抗力立即施以暴力;搶奪罪不侵犯人身權利。2、犯罪手段不同。搶奪罪通常是乘人不備,公然不施用暴力。如果以暴力劫財,則構成搶劫罪。3、對財物數(shù)額要求不同,由于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刑法沒有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財物數(shù)額,但對搶奪罪,則是規(guī)定以侵犯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為必要條件。
〔關鍵詞〕搶奪罪 搶劫罪 攜帶兇器 轉化條件 法律適用
1997年《刑法》補充規(guī)定了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以搶劫罪論處)。該規(guī)定在刑法修訂時曾引起法學界強烈的爭論,但終于規(guī)定在刑法之中。立法者的意見是,攜帶兇器搶奪較一般單純的搶奪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如此規(guī)定可達到從重打擊之效。如在修訂過程中有人所擔心的該項較籠統(tǒng)的規(guī)定對司法實踐已造成一定的混亂,反映較突出的有“兇器”范圍難以界定,“攜帶”的認定標準不易掌握,還有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條處罰可能導致的輕罪重罰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等待解決。
部分參考文獻
[2] 陳興良等著 《刑法疏議》 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440-441頁 434-436頁 439-440頁
[3] 高格著 《刑法學》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572-582頁
[4] 劉家琛等著 《刑法(分則)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中)》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1619-1638頁 1687-1691頁
[5] 郝興旺著 《刑法》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398-4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