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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與憲政,頁數(shù):28字數(shù):14875〔內(nèi)容簡介〕 憲政中的程序即憲法程序,是憲政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程序是其外在價值與內(nèi)在價值的統(tǒng)一。其內(nèi)在價值意味著憲法程序具有不依賴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結果進行價值評判的獨立性。憲法程序構建模式有兩種,即嚴格規(guī)則模式和正當程序模式。結合我國憲政建設的實踐,當前的憲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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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與憲政
頁數(shù):28 字數(shù):14875
程序與憲政
〔內(nèi)容簡介〕 憲政中的程序即憲法程序,是憲政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程序是其外在價值與內(nèi)在價值的統(tǒng)一。其內(nèi)在價值意味著憲法程序具有不依賴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結果進行價值評判的獨立性。憲法程序構建模式有兩種,即嚴格規(guī)則模式和正當程序模式。結合我國憲政建設的實踐,當前的憲政建設應在選擇正當程序模式基礎上優(yōu)先發(fā)展憲法程序。〔關 鍵 詞〕 憲政 憲法 程序 價值近年來,程序問題受到我國法學界空前的關注。早在80年代末,政治學家們就注意到中國政治的非程序性,發(fā)現(xiàn)在西方政治發(fā)展中政治民主化的過程正好是借程序正當化來實現(xiàn)的,甚至可以說,政治民主化與程序正當化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中國政治之非程序化的背景及西方政治程序化的現(xiàn)實深深地激發(fā)了法學家的思維?!?〕在訴訟法學、行政法學和法理學等領域,程序理論的研究獲得了很大的進展。然而,在憲法學領域,程序問題一直未受到相應的重視。憲政是現(xiàn)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礎和現(xiàn)代國家的重要標志,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xiàn)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大法;〔2〕對其程序的研究和完善,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一、 憲政程序還是憲法程序?目前憲法學者對程序問題的研究是在兩種意義上進行的。一種可稱之為憲法程序。論者指出,所謂憲法程序,是指“憲法關系的主體實施憲法行為的程序,即由憲法所調(diào)整的國家權力的組織與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與法律程序相比,其特性是:主體具有廣泛性、規(guī)范具有原則性與具體性相結合的特點,在表現(xiàn)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以及在程序的設立上代表機關可以決定自己的議事程序等。在憲法程序中,最主要的程序有:憲法修改程序、選舉程序、人事任免程序、立法程序、會議程序、監(jiān)督程序、權利保障程序和違憲審查程序等?!?〕也有人從憲法規(guī)定中程序性條款的角度,對我國憲法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程序性條款的規(guī)定在憲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使我國憲法的實施失卻了一個充分的內(nèi)在保障,構成“先天缺陷”。即使被公認為是我國最好的82年憲法,其程序性條款的缺陷也可概括為:“過少不嚴密,過粗不細密”。論者于是開出了補充、細化憲法的程序性條款,增設保障公民權、體現(xiàn)“程序正義”的彈性條款,增加有關政黨參與國家權力的程序規(guī)定,將憲法監(jiān)督及其程序單列一章予以規(guī)定并明確違憲審查的主體、對象及基本程序等療治“先天缺陷”的“藥方”。 〔4〕上述研究,對憲政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另一種可稱之為憲政程序。論者未明確憲政程序的準確定義,而是提出了“憲政的形式意義”的命題,認為憲政的基本原則主要是通過一定的程序?qū)崿F(xiàn)的,憲政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通過程序來體現(xiàn)?!?〕筆者理解,“憲政的形式意義”命題中的憲政程序就是憲政所依賴的“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即憲政基本原則,憲政精神得以實現(xiàn)的工具、方式和步驟?!?〕問題是,憲法程序與憲政程序是否同一?或者它們有區(qū)分的必要嗎?認為二者有區(qū)分之必要的理由是:學界越來越一致地認為,憲法與憲政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東西?!?〕既是根本不同的東西,實施憲法需要程序,實施憲政當然也需要程序,憲法程序與憲政程序自然也就不同,兩種程序的區(qū)別是理所當然的。然而,這個理由值得商榷。因為,這種觀點將憲法和憲政僅是在表面上看成“兩個根本不同的東西”,而在本質(zhì)上將二者視為性質(zhì)完全相同的事物,即法律實體。法律實體與法律程序是一對矛盾范疇?!?〕既然憲政與憲法一樣是法律實體,當然也和憲法一樣有其相應的程序。事實上,憲政與憲法的真正區(qū)別在于,憲法首先是法律,〔9〕而憲政是一種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式或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而不是法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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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與憲政
〔內(nèi)容簡介〕 憲政中的程序即憲法程序,是憲政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程序是其外在價值與內(nèi)在價值的統(tǒng)一。其內(nèi)在價值意味著憲法程序具有不依賴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結果進行價值評判的獨立性。憲法程序構建模式有兩種,即嚴格規(guī)則模式和正當程序模式。結合我國憲政建設的實踐,當前的憲政建設應在選擇正當程序模式基礎上優(yōu)先發(fā)展憲法程序。〔關 鍵 詞〕 憲政 憲法 程序 價值近年來,程序問題受到我國法學界空前的關注。早在80年代末,政治學家們就注意到中國政治的非程序性,發(fā)現(xiàn)在西方政治發(fā)展中政治民主化的過程正好是借程序正當化來實現(xiàn)的,甚至可以說,政治民主化與程序正當化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中國政治之非程序化的背景及西方政治程序化的現(xiàn)實深深地激發(fā)了法學家的思維?!?〕在訴訟法學、行政法學和法理學等領域,程序理論的研究獲得了很大的進展。然而,在憲法學領域,程序問題一直未受到相應的重視。憲政是現(xiàn)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礎和現(xiàn)代國家的重要標志,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xiàn)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大法;〔2〕對其程序的研究和完善,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一、 憲政程序還是憲法程序?目前憲法學者對程序問題的研究是在兩種意義上進行的。一種可稱之為憲法程序。論者指出,所謂憲法程序,是指“憲法關系的主體實施憲法行為的程序,即由憲法所調(diào)整的國家權力的組織與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與法律程序相比,其特性是:主體具有廣泛性、規(guī)范具有原則性與具體性相結合的特點,在表現(xiàn)形式上具有多樣性以及在程序的設立上代表機關可以決定自己的議事程序等。在憲法程序中,最主要的程序有:憲法修改程序、選舉程序、人事任免程序、立法程序、會議程序、監(jiān)督程序、權利保障程序和違憲審查程序等?!?〕也有人從憲法規(guī)定中程序性條款的角度,對我國憲法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程序性條款的規(guī)定在憲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使我國憲法的實施失卻了一個充分的內(nèi)在保障,構成“先天缺陷”。即使被公認為是我國最好的82年憲法,其程序性條款的缺陷也可概括為:“過少不嚴密,過粗不細密”。論者于是開出了補充、細化憲法的程序性條款,增設保障公民權、體現(xiàn)“程序正義”的彈性條款,增加有關政黨參與國家權力的程序規(guī)定,將憲法監(jiān)督及其程序單列一章予以規(guī)定并明確違憲審查的主體、對象及基本程序等療治“先天缺陷”的“藥方”。 〔4〕上述研究,對憲政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另一種可稱之為憲政程序。論者未明確憲政程序的準確定義,而是提出了“憲政的形式意義”的命題,認為憲政的基本原則主要是通過一定的程序?qū)崿F(xiàn)的,憲政取決于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通過程序來體現(xiàn)?!?〕筆者理解,“憲政的形式意義”命題中的憲政程序就是憲政所依賴的“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即憲政基本原則,憲政精神得以實現(xiàn)的工具、方式和步驟?!?〕問題是,憲法程序與憲政程序是否同一?或者它們有區(qū)分的必要嗎?認為二者有區(qū)分之必要的理由是:學界越來越一致地認為,憲法與憲政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東西?!?〕既是根本不同的東西,實施憲法需要程序,實施憲政當然也需要程序,憲法程序與憲政程序自然也就不同,兩種程序的區(qū)別是理所當然的。然而,這個理由值得商榷。因為,這種觀點將憲法和憲政僅是在表面上看成“兩個根本不同的東西”,而在本質(zhì)上將二者視為性質(zhì)完全相同的事物,即法律實體。法律實體與法律程序是一對矛盾范疇?!?〕既然憲政與憲法一樣是法律實體,當然也和憲法一樣有其相應的程序。事實上,憲政與憲法的真正區(qū)別在于,憲法首先是法律,〔9〕而憲政是一種政治制度或政治形式或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而不是法律。〔10〕